文景之治是指西汉汉文帝、汉景帝统治时期出现的治世。
无为而治
汉帝国建立之初,利用民众对秦王朝残厉法制的不满,顺从,进行了改革。为与民休养生息,采取了无为而治的统治思想,这也是道家思想第一次登堂入室。
所谓“漠然无为而无不为也,澹然无治也而无不治也”,《原道》篇就阐述了这一思想原则。在行政实践中推行这样的原则,就像《淮南子·览冥》中所说“除苛削之法,去烦苛之事”,以及《淮南子·齐俗》中所说“上无苛令,官无烦治”。
无为看起来有消极保守的倾向,从另一种种角度看,却透露出科学的客观主义的精神。这种政策强调行政上不妄为,少有急切的举措,避免苛政扰民,使社会生活在自然的状况下得以安定。这种风格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进步。
文景时期,继续推行汉初无为而治的思想,各项措施实际上都围绕着无为而治的思想展开,并适当补益损革,使得汉朝国力逐步恢复。文景时代比较宽和的空气,有利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进步。《汉书·食货志上》说,“文帝即位,躬修位节,以安百姓”,对于当时经济的恢复和发展,有重要的意义。
稳定局面
文帝即位不久,就废止诽谤妖言之罪,使臣下能大胆地提出不同的意见。秦代以来有所谓“秘祝”之官,凡有灾祥就移过于臣下。文帝前十三年下诏废除并且声明:百官的错误和罪过,皇帝要负责。次年,他又禁止祠官为他祝福。
汉初统治者认为秦朝郡县制并不成熟,在国体上实行了郡国并行制。
汉景帝即位后,加强中央集权,重用御史大夫晁错,大力推行削藩。平定“七国之乱”后,绝大多数诸侯王国仅领有一郡之地,实际地位已经降为郡级,国与郡基本上趋于一致。诸侯王国领郡由汉高祖时的42郡减为26郡,而中央直辖郡由汉高祖时的15郡增加至44郡,使汉郡总数大大超过诸侯王国郡数。
汉景帝抑贬诸侯王的地位,剥夺和削弱诸侯国的权力,收回王国的官吏任免权,仅保留其“食租税”之权,并且收夺盐铁铜等利源及有关租税。
但是诸侯王势力并未彻底解决,以致后来汉武帝不得不继续采取相应的措施。
虚怀纳谏
文景二帝还十分重视有识之士,听取和采纳他们有利朝廷的建议。思想家贾谊提出农业生产是立国的根本,只有把粮食积贮得多了,才能攻能守。家晁错提出重农轻商的主张,提出使农民附着于土地的观点,文帝都采取了措施加以实行。
修改刑罚
秦朝时期大多数犯罪的人,都没有刑期,终生服劳役。文帝诏令重新制定法律,根据犯罪情节轻重,规定服刑期限;罪人服刑期满,免为庶人。秦代法律规定,罪人的父母、兄弟、姊妹、妻子和子女都要连坐,重的处死,轻的没入为官奴婢,称为“收孥相坐律令”。文帝明令废止。秦代有黥、劓、刖、宫四种肉刑。汉文帝下诏废除黥,劓、刖,改用笞刑代替,景帝又减轻了笞刑。
这些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,但后两项在当时和以后并没有认真执行。文帝时许多官吏断狱从轻,持政务在宽厚,不事苛求,因此狱事简省,人民所受的压迫比秦时有显著的减轻。
汉景帝在法律上实行轻刑慎罚的政策:其一,继续减轻刑罚,对文帝废肉刑改革中一些不当之处的修正。其二,强调用法谨慎,增强司法过程中的公平性。其三,对特殊罪犯给予某些照顾。
实行“卖爵令”及“黩罪之法”。这两项措施都是在文帝时由太子家令晁错提出,并被文帝批准实行的。景帝即位后,继续执行了这些被证实是有效的措施,并使它更为完善。大批徙民充实于边地,成为一支兵农混一的垦戍队伍,不但减轻了内地百姓的徭役,而且争取到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。